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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大朝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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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敏没有想到的是,这一份卷宗上面的罪状,居然跟他或者是他家人做过的事情的事实并没有太大差别,并不算是栽赃陷害,甚至是还有一些罪状的缺失。

    但是毫无疑问,秦敏惊呆了,因为他可真的没有想到,张嘉师居然会选择在这么一个时候对他进行清算。

    按照秦敏自己的想法,张嘉师也许已经知道了他的一些罪行,但是一些能够直接要他命的罪行,他自认为自己做得很隐秘,张嘉师并不会知道。

    但是秦敏惊呆了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他失算了。因为他根本没有想到张嘉师会对他的所作所为知道的这么清楚。

    伴随着张良一条条宣读了秦敏的罪行,咸阳宫正殿当中的大部分大秦帝国官员,都不得不错愕起来。因为这些罪行由轻到重,秦敏可以说将很多律令的相应条文都违反了。

    而听到了秦敏居然默许其家人将良家女子逼迫为娼妓,甚至是害死了这些女子的家人之后,包括韩信在内的并不是很清楚秦敏罪状到底有多严重的人,都知道秦敏这次可以说是死定了。

    因为张嘉师可是三令五申,无故谋害他人性命,逼良为娼者,死。

    这一个条例虽然并没有在《秦律》当中有着相应的提示,但是在这几年修订的《秦律修正》当中,张嘉师可是将这一条罪行,列入“为吏之道”,可想而知,张嘉师对于这一条命令的重视程度。

    《秦律?为吏之道》的部分内容如下: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员(圆)。尊贤养孽,原?(野)如廷。断割不刖。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恿(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审耳目口,十耳当一目。安乐必戒,毋行可悔。以忠为榦,慎前虑後。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同能而异。毋穷穷,毋岑岑,毋衰衰。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大(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脩身。过(祸)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一曰见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在这之前,在御史府当中,就已经出现了多起对于违反这一条律令的处罚个案。

    张嘉师将这一条内容放置在《为吏之道》当中,在某个意义上并不合理,因为当其时的《秦律》已经在这方面的处罚有了相当详细的规划。

    比如说在《封诊式》,就是以如何处置犯人作为指引的一种指南:

    《封诊式》的部分内容如下:

    治狱: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

    但是,张嘉师出于很多方面的考虑,决定在一些重大事项或者是重大罪行,比如说必须严惩的处罚,例如是官员严重违反相应法规,人口贩卖,贩卖孩童等等,张嘉师则是在相应补充这些条文之外,还在这些条文当中补充重度处罚的相应条文。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眼下逐步修订完成的《秦律修正》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当中。

    毕竟《秦律》在某个意义上都已经有了这种编纂方式的存在,张嘉师这样做,只不过是进行相应的更进一步改进而已。

    就好比是《秦律》当中,堪称为最为著名的《徭律》的部分内容那样: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这也就是说,陈胜吴广鼓动大泽乡起义的前提……根本不成立。当然,这一点还得归咎于文盲太多以及知道这方面法律的人太少的缘故。

    但是毫无疑问,张嘉师虽然修订了《秦律》,并且确定起名称为《秦律修正》,但是真正需要大幅度修改的地方并不多。

    比如说关于拐卖儿童,秦律当中就有了相应的描述: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而张嘉师则是认为这种处罚过轻,认为必须要增加这种惩罚,故而选择了进行相应的修改。比如说直接让人口贩子判处死刑,以及减轻打死人口贩子的人的处罚,变相鼓励对人口贩子的重度惩处方式。

    ……

    张嘉师不认为秦法暴虐,而且尤其是相比起后世封建王朝的相关法律,就可以看到《秦律》的死刑甚至是肉刑并不算太多。

    刑罚的主要方式,除了死刑以及肉刑之外,还有让其服徭役甚至是处以罚金。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卒歲而或()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

    译文: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征发徒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墙垣、藩篱并加补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不满一年而有毁缺,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满一年而缺毁,墙面超过三方丈的,由维修的县补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令该苑即自行补修。

    而相对而言,《秦律》在很多方面比起之后的封建王朝都要厚道不少: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译文: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x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译文: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译文: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是无可疑问的是,真正涉及肉刑以及死刑的条文,不足十之一二。

    ……

    所以在这方面而言,张嘉师最后没有进行大幅度修改秦律,最主要就是因为《秦律》相对而言,已经比较完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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