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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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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师本身并非没有想过如同明朝一样,将屯田制度几乎是覆盖整个国家范畴,而非是如同其他朝代一样,算是“有需要的话才进行屯田”的相关安排。

    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明朝的屯田制度是相当失败的。这一点让张嘉师有一种望而却步的无奈。

    而宋代时期的屯田规模在很多方面而言,也算是前无古人的。

    但是与明帝国的情况相仿,宋帝国时期的屯田也有着非常多的问题。

    宋帝国的屯田方式同样也有着需要才去做的情况。

    而其屯田的主要位置与边患是相对的。这一点与之前朝代的屯田方式有着一定的类似。

    北宋时期的边患,北有辽、西有西夏,所以屯田区主要设置在河北和西北边境,以军屯为主。同时在两淮地广人稀的地方设置一些屯田区。

    根据相应记载,在宋真宗至道元年(995年),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建议在颍、宿、亳、寿春及河南境内的陈、许、邓、蔡等处,“大开公田,以通水利”,派地方长官兼管农事,进行屯田。

    当时是主要发江淮下军散卒和召募百姓充当屯田劳力,每屯10人,人给牛1头,每人管理屯田50亩,每亩大约可收3斛,屯田5万亩,每年可收获15万斛。七州之间置20屯,每年可收获300万斛。经过几年努力,就能使“仓廪充实,可省江淮漕运”。

    宋太宗采纳这个意见,派大理寺丞皇甫选、光录寺丞何亮“按视经度”。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建议:“募民垦田,官给耕具种粮,五年外输租税”,进行大规模营田。当时皇甫选等考察到宿、亳、陈、蔡、邓、许、颍等七州的荒田共20余万顷,与陈靖建议兴置京东诸州荒田招召人户耕种的意见是一致的,于是皇甫选等上书,请将所考察到的七州荒田,交陈靖一并处置。朝廷任命陈靖为劝农使,负责七州的“劝民垦田”。这些措施实行不久,因一部分大臣的攻击,而停止。

    咸平年间,大理寺丞黄宗旦建议召募民户,垦复颍州陂塘荒地1500顷。百姓应募者有300多户,免其租税和徭役。北宋时期,安徽境内的屯田事业,在朝廷上议论的多,实际贯彻的少,造成时兴时衰,效果不大。

    二、南宋屯田南宋对屯田和营田是很重视的。军屯负责人以大将兼任,民屯负责人以地方长官兼任。南宋定都临安偏安江南之后,安徽境内成为重要的屯、营田区。绍兴二年(1132年),减淮南营田岁租三分之二,三年复旧;三月,淮南营田使王实,收集闲田3万顷,分给六军耕种。“淮南东路提刑兼营田副使王实,被旨措置营田,劝募人户或召募军兵请射布种。今相度先将根括到江都天长县未种水田16969顷,陆田13560顷,分拨诸军,趁时耕种”。

    这就是由国家调拨军队,耕种营田;十二月,命孟庾同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经划屯田。这一年淮南营田司募民垦荒,每顷收15斛。宣谕使傅崧卿认为这收得太重了,所以百姓回来垦殖的甚少。于是朝廷“诏损岁输三分之二”。也就是降低到每亩每年只收5升,也有每亩收6升的。南宋承佃的屯田和营田定额租课,每亩从5升、6升,一直到高达3斗,不同地区在不同时间里,定额颇有出入,但大体上都在这一幅度之中。

    绍兴三年,左司员外郎张纲等“被旨委都司检详官参照陈规申请营田并臣僚献议”制订了十五条,其中第十条称:“臣僚上言……本朝于京西、淮南屯田,人授百亩则太多,裁为中制,可人授二十亩,如充国之议,一家五人同授田,亦足以得百亩”;十月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言:徽州“上等每亩至税钱二百文,苗米二斗二升”,“惟婺源一县不曾增添,每亩不过四十文”。

    绍兴四年五月,“诏淮南帅臣兼营田使,守令以下兼管营田”。同年,浙西安抚使沈晦建议实行军屯,“令镇江、建康、太平(今当涂县)、池(今贵池市)、鄂五郡,各有兵一、二万。以本郡财赋,易官田给之。敌至,……五郡合击……自乞分兵二千,及召募战士三千,参用昭义步兵法”。

    绍兴五年,邵彪指出:“淮南人户逃窜,良田沃土,悉为茂草”;十二月,命两淮等地帅府参谋官一员,提点屯田。绍兴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浚、岳飞、吴阶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狱李采宀,及王弗皆言屯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

    当樊宾、王弗主管江淮屯田时,都督府制定十二项规定,其中有一项特别强调“不得强行差抑”。这显然是反映了当时确实存在着“强行差抑”的客观事实。这十二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逐县种及五十顷已上,侯岁终比较,以附近十县为率,取最多三县,令尉各减二年磨勘。其最少并有闲田不为措置召人承佃者,并申取朝廷指挥,知通计管下比较赏罚”;“收成日,于官中收到课子内,以十分以率,支三厘充县令尉添支,职田仍均给”;“其县令尉能广行劝诱,致请佃之人渐多,当议推赏”。

    此后,南宋继续颁布过一些类似的规定。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朝廷根据屯田数额及请佃人数多寡,决定对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赏罚,同时,所收租课十分之中有三厘归县令尉所有。这项措施原是为了表示赏罚分明,但是,由于政治上的腐败,这些规定反而促使地方官“虚报顷亩”和“强行差抑”人户耕种,并尽量加重佃户负担,增加租课额,以利于地方政府官员达到骗取奖赏中饱私囊的目的。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颁布的敕文中提出:“勘会淮南等路营田,本欲招集流亡,垦辟旷土,州县闻有希赏,颇为欺弊,虽以招诱为名,其实抑配民户耕种,循袭为例”6。绍兴二十年,庐州知州吴逵上报朝廷,要求营田官庄“岁收谷麦两熟,欲只理一熟。如稻田又种麦,仍只理稻,其麦佃户得收”。

    绍兴二十一年,池州知州黄子游讲:“青阳县留税多于诸县,有至十倍或七、八倍者。如青阳县每亩上等田三斗,贵池县四升。建德县四升七合,东流县六升之类是也。一州之内而轻重不同如此”。

    绍兴二十二年,魏安行从滁州还朝,向宋高宗报告:“陛下轸念两淮,岁岁展免,每田一亩,止收课子五升,然州县不能尽承德意,取于民者,正数之外,每斛加六七斗,多者往往数倍之”。绍兴二十六年十月,宋高宗命令凡愿离开部队的军士去种田的,每人给江淮荒田百亩。

    绍兴二十九年,蕲州知州宋晓说:“两淮营田,募民而耕之,官给其种,民输其租,始非不善,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

    薛季宣的《与虞丞相书四》提到设置二十八庄于蕲、黄之间,“所费亦幸无几,饥民赖于合济,而盗贼少,旷土得以少辟,而垦田颇增”。

    他在《与虞丞相书五》中也说:“官庄既已讫事,流移渐次安贴”。之后,他又在答《沈县尉书》中指出:“过合肥(今合肥市),修筑三十六圩之旧,齐安置官庄二十二区,来者哺以路粮,至者处以庐舍、牛具之给、种粮之赐”。

    宋晓进而论述了两淮地区营田的附种问题,他说:“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而有司拘种斛之数,每遇逃移,必均责邻里,谓之附种。近年以来,逋年者众,有司以旧数岁督其子利,致子孙邻里俱受其害。牛十年之后则不堪耕,今给于民者二十有三载矣,一牛之毙,则偿于官,况连岁牛疫而不免输租,收牛之家逋亡而责邻里代输”。

    接着又有漕司龚涛等言:“舒、蕲州一十县,多将虚数抑勒人户给散官牛分租种子。令于自己田内种莳,以纳子利,谓之附种。年数既深,牛已死损,而虚数不除。又县官希赏,虚升开垦数目,却于人户自行科纳,以致积年拖欠,因而科扰,实如宋晓所奏”。

    绍兴三十一年,中书门下省报告:“两淮诸郡营田官庄佃户数少,因多荒废。州县遂将营田稻子分给与民,秋成则计所给种子而收其实,谓之附种。岁月既久,民业有升降,而其数不减”。从宋晓、龚涛及中书门下省的记述,可知所谓“附种”,实质上是对营田地区附近农户一种无偿掠夺。

    绍兴三十二年三月,命令“兵部侍郎陈俊卿、工部侍郎许尹,经划两淮寨堡屯田”。

    此时两淮屯田由于金兵的不断侵扰,已尽为荒野。御史中丞辛次膺“乞集遗氓归业,借种牛,或令在屯兵,从便耕种。此足兵良法”。

    这一年,从淮西招到濠州参加屯田的归正人有10752人。

    宋高宗在退居为太上皇前夕和宰相谈到淮上屯田时说:“士大夫言此者甚众,然须有定论。用诸民乎,用诸军乎。若论既定,当先为治城垒庐舍,使老少有所归,蓄积有所藏,然后可为”。宋高宗的这两段话,说明两淮推行屯田和营田虽已三十多年,但是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而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虽也有一些办法,却又朝令夕改,经常变动。

    隆兴元年,两淮地区经金蹂践之后,百姓都流亡他乡。维扬帅周淙,“极力招辑,按堵如故。劝民植桑拓,开屯田”。周淙镇守濠梁、淮楚原有依靠山水建寨自卫者,淙为之立约束,结保伍,有效地防御了金的入侵。

    隆兴二年,江淮都督陈俊卿,“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寨。多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数年之后,垦田必多,谷必贱。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此诚经久守淮之策”。

    宋孝宗命陈俊卿组织实施,整顿淮东屯田。镇江都统制刘宝措置扬、楚、高邮、盱眙、天长等处屯田,“于入队官兵内拣选请受低下、元系庄农、使臣五人例、三人例及效用、长行军兵、口累重大情愿屯田者,及忠义、归正人旧曾力田耕垦之人”,“合用农具本军自行置办外,其耕牛、种粮、盖屋竹木,并乞官中给降”。最重要的是这些“军兵费用钱米,系是逐人身份合得请给”,“田熟之日,官不收课,人有所得,自然乐从”。

    让军兵既能从国家领受其“合得请给”,同时又能获得耕作的全部收获物。对承佃屯田和营田的耕兵,规定如此优厚的待遇,是由于这一地区处于战争前线的特殊性,这种优厚政策并没有普遍意义。

    刘宝指出:这一地区“自经兵火凋残之后,荒田甚多”,这些佃耕的军兵,是执行且耕且守,规定“于种莳之暇,令官兵时复阅习元来执色武芒,免至废堕。至收成毕农隙时,却行抽回军前,以备防捍”。由于屯田是为了积贮军饷,所以才规定“田熟之日,官不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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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宋朝时期的部分屯田记载来看,宋朝时期对于屯田的支持力度是不低的。但是因为很多方面的因素,大规模的屯田计划事实上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记载却很少。

    而最要命的地方是,张嘉师眼下即使是想如同历代屯田方式一样,却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做出最根本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