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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师自己原本并不是一个有着学习天赋的人,但是出于穿越之后无法知道眼下的处境,在多次研究青玉灵书的过程当中,他却知道很多事情。
比如说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为何会逐渐演变成土地兼并越发严重的问题。
这一个关键就是一旦一个朝廷失去了对民间土地的控制权力,那么必然会导致这些土地被有着更多财富或者是有着一定权势的人所巧取豪夺。
在这一方面而言,秦帝国也许是因为其是一个新兴帝国,其衰亡也十分迅速,在土地兼并方面并没有出现太大的苗头。
但是在汉帝国,尤其是昭宣中兴之后,汉帝国的土地问题就越发严重,最终在某个意义上成功让“周公”王莽夺取了汉室江山。
……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
在这一方面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人丁入亩制度等。
其中张嘉师较为认可的就是均田制。但是这并不是说王安石变法与一条鞭法并没有可取之处。
但是张嘉师并不知道的是在后世,对于土地兼并问题方面有着一个观点,那就是土地兼并问题事实上是被高估的:
这个观点的基调指出为古代土地兼并证据的,要么是一些文人笔下的描写,要么是一些学者为了推行自己主张而作为论证提出的一些大致的描述,要么是一些官员为了弹劾某些官员而作为证据的对这些官员兼并土地的数量描述。
譬如,汉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此后两千年,大家都广泛引用这句话,但很少有人认真地分析过中国农村的财富分配与所得分配。宋朝的刘克庄在奏札中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
陆游在《入蜀记》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并风,权臣秦桧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说,仅在永丰圩的赐田就达960顷。
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
康熙二十八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
上述这些土地兼并的论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夸张。譬如诗人所写的:“白发三千丈“。人的头发,三尺就很长了,怎么可能有三千丈?
但是,为了渲染,就不顾客观实际夸大其词。为了推行自己的学说,如董仲舒等人,夸大其词在所难免。
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谈,根本不是科学的表述,他应该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贫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并的具体数据。
至于为了打击对手而无中生有的栽赃,这是传统官僚最为擅长的手段之一。譬如,清朝的许三礼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至少一万顷田产,这根本就是信口雌黄。
吴廷的统计指出,清朝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4户,即和、百龄、陈朝玉、陈元龙。其中陈朝玉拥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张嘉师就只能表示呵呵。
也许在清朝时期,土地兼并的头领者的土地占有数量不少,但是这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清朝用于供养旗人的土地事实上不在少数。
清朝入关之前,由于“地土未广,民力维艰”,满族八旗除了“三丁抽一”、当兵打仗外,还要负担极为繁重的名目众多的差徭.清太宗皇太极曾对汉官说:“满洲差徭之多,实逾尔等(汉官)三十余项也.”旗人的负担如此之重,生活之艰辛就可想而知了。
但入关后,清廷对旗人在生活上给予多种优待:“国朝列圣之厚八旗者至矣”。
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发给口粮赡养家属:七岁以上就给予全粮,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为他们不劳而食,坐享其成,如“待哺之鸟”。
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由于八旗兵丁离开了东北故土,加以军事职能的加强,为了使八旗兵丁冲锋陷阵而无“后顾之忧”,清统治者实行计丁授田的“圈地”政策,“圈顺天、永平、保定、河间之田”,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五年,在北京周围五百里的几十个州、县,进行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圈占田166838顷。
仅顺治四年正月一次圈占的畿辅四十一县沃土就多达99.3707万顷,这种圈地活动一直延续到康熙二十四年。
除八旗贵族占有的皇庄、王庄以外,“顺治元年十月户部奉谕: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凡殁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概行清查……三年三月,议定此项钱粮照数永免。
据乾隆六十年田数,内府三旗庄田一百二十七万八千八百亩。宗室庄屯田一百三十三万三千八百二十七亩。”
八旗各军也分得了大量的份地,“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给地一千四百零六万六千八百六十二亩,初以圈地卖与民人者。雍正七年,官为取赎,其官赎之田。乾隆四年,议许壮丁具呈领买,其价银以五年钱粮分限扣交。壮丁领买者,限以五饷,计三十亩。其五饷之价,上地银四十八两,二等三十八两,三等二十八两,四等地十八两,荒地十二两。”
按照规定,当时,“每壮丁分给五饷,饷六亩”。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旗丁所获得的都超过或远超过此数。因为“凡圈民地……所至村庄,相度吠亩,两骑前后率(户)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饷……饷者,折一绳之方广,其法捷于弓丈。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
和关外情况不一样,清统治者采取另一办法,就是给八旗官兵发放俸饷,旗人的俸饷“按月支领,如遇闰月,照兵丁例,一体支给闰饷。”到康熙九年,八旗前锋、护军、领催和披甲的月饷基本上固定在四两和三两的标准上,“
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步兵月支银一两五钱。米三仓斗。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银六钱。”“马甲每月给银三两,护军每月给银四两。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核其数则数口之家,可以充足。”
不仅如此,为激励八旗官兵的斗志和免除其后顾之忧,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之后,其遗孀也有相应俸银或饷银,“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皆予以俸禄、钱粮。”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佐的孀妇,每年可领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52.5、40、30两;领催、前锋、马甲、步甲的孀妇,每年也同样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24、24、18、9两。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给食赡银12两,并随月支领,“养赡终身”。
清廷对旗人可以说,“恩赉频施,无不周备。以天下之正供赡养兵丁,如此外再欲加增钱粮。”作为八旗兵饷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粮米。按规定,驻防马甲之米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称“本色”;一种是把米折价发白银,称“折色”。
“前锋、护军、领催、马兵每岁给米四十六斛,步兵二十二斛”。这些固定的粮饷叫做“坐粮”。临时打仗出差,还可以领取一份数额约略相等于“坐粮”的“行粮”。
顺治十三年,福临谕户部:“向来定制,凡披甲者皆给月粮。若当出征,及有事差遣,因有行粮,其月粮止给一半。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赖月粮养赡,况出征、差遣均属公事,方欲其为国用力,乃复使有内顾之忧,深为可悯。以后披甲人虽出征、差遣,其在家月粮仍准全给。”
当时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较优厚,当时人称其为“铁杆庄稼”。在八旗士兵中,四分之三以上的旗兵是前锋、护军和马甲,步兵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弱。以当时的物价作比较,旗兵的饷银和饷米是很高的。工部在东直门为旗兵盖房,“每间面阔一丈,进深一丈五尺,檐柱高七尺八寸,五檩铺苇箔成造,每间需用银二十两零二分。”以此推算,一名护军五个月的饷银就可以在东直门外造一间房,一年的饷银可以造两间多房。
除了银、米以外,还有马乾一项。清廷规定,驻防兵丁每人需养马三匹,遇征调时一匹乘骑,二匹载军装餐具等物品。但实际上各驻防处规定的养马数目也不一,多者三匹,少者二匹。凡养马匹者,不仅有饷银,“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还要由政府发给草料,“支领草料大料,月分每日草二束,料三升。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料二升,每束升折银七厘。”这种草料亦有“本色”与“折色”之别。以绥远城驻防为例,马甲为“
每名二匹,每名岁支七个月豆六石三斗,草四百二十束,共折银一十四两三钱三分二厘五毫,二匹共折银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一般而言,“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草干银六钱。”驻防旗兵的饷,包括饷银、岁米、马干等几种,又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
总的来说,从顺治朝定例以后,康熙朝又有几次提高,后来基本不变。
就驻防八旗的主要收入,即月饷和岁米两项来说,有清一代有明确的定制:驻防领催、前锋每岁每名饷银36两,马甲每名24两,炮手24两,匠役和步甲各为12两。这是一般标准。可以说前锋、领催,“计其所得,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
八旗官兵告退以后,还有抚恤金。“前锋、护军、另户领催、披甲人等,有患病伤残及六十岁以上年老告退,曾在军前打仗得有军功者。该管大臣等详查验明,无论有无房产,可倚度日,子孙有无钱粮,俱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养余年。”
清廷对八旗兵丁采取“一切承包”的办法,在驻地为他们用官费建造房屋,并承担此后一切维修费用。
遇红、白事,官方给予一定的赏银和抚恤银,“凡兵丁红白事请赏者,该旗营一面具册结呈报,一面知会生息店,左司协领同管生息中军副将着一员亲赉送验,给发承领。水师营生息店利银不敷赏给,该营协领详请于在城生息店内,每次拨银一百两,以为预备赏给之用。”
“世宗宪皇帝为赏给兵丁红白事件之用,故每旗发帑金十万两,交给该旗王大臣酌量经营。”
“八旗护军、校骁、骑校、前锋、护军、领催等,喜事拟给银十两,丧事二十两。马甲等喜事拟六两,丧事十二两。步兵及食一两钱粮之执事人等,喜事拟四两丧事八两。”
迁移时,政府为其置办沿途一切用度。“各处一年更换之员,令其驰驿其一年内,如何使其不至拮据之处,交部查议具奏。经兵部议覆照依该员品级,按日支给廪给口粮等。”
在清前期,旗人的生活是相当宽裕的,如世宗所言:“古来养兵,无如圣祖养育满洲兵丁之重者,不惟每月所得钱粮倍于绿旗兵丁,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养家数口。”有时候皇帝还给予大量的封赏,雍正四年,“八旗大臣等议覆,现赏给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二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三两。副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粮一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二两。查骁骑参领等,现今所得亲丁钱粮一两,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参领等原无亲丁钱粮米石,今蒙皇上施恩赏给参领等增银五钱,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将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价银一两。每月共给银二两五钱。副参领等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不准给折米价银。”
清代旗兵的经济待遇正如魏源所总结的:“我朝用兵,异于前代者有二:曰兵数少,饷数多也。”其目的在于,通过高俸让士兵“赡养其身家,俾得一心肄习武艺,咸成旅。”
清代的统治者本以为,建立了这样一套以官俸、兵饷、土地收益为三大支柱而又相互补充的优惠制度,便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级旗人的生计问题,“规模宏远,立极万世”。